山东省省级财政支持边缘数据中心建设奖补政策

为有效推进山东数据中心提质增量,4月8日,山东省大数据局与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三部门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支持新型数据中心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社会效益显著或产业带动作用突出的省级新型数据中心,根据其机架规模、数据存算能力、服务范围与服务层级、赋能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成效以及绿色节能水平给予支持。

根据《实施细则》,省级新型数据中心主要分为大中型数据中心和边缘数据中心两类。同时,明确了申报奖补资金的入围标准,即达到省级新型数据中心3A级以上标准。在奖补资金申报条件、流程和支持方向方面,明确了数据中心参与申报的条件。

在资金分配方面,山东将对节能效率高、服务上云企业数量多的大中型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已用物理机架最高给予1000元支持;对“算力赋能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超过30万人次的边缘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已用物理机架最高给予3000元支持。

《实施细则》重点引导数据中心服务数字强省建设,规定了重点支持的场景并与工业互联网、数字经济园区等奖补政策联动互补。其中,对以下条件数据中心予以优先支持:

承载全省“一网统揽”综合慧治平台子平台和以服务企业和群众重点需求为导向,数据赋能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支撑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智能办的;

以数字惠民为导向,助力教育、医疗、就业、社保、医保、文化、体育、养老、救助等公共服务领域数字化转型,支撑智慧社区、智慧校园、智慧医院、智慧景区、智慧街区、智慧商圈、智慧停车场、智慧灯杆等惠民应用场景的;

被纳入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体系,承载有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行业分节点或县级节点,存储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高频应用数据,服务数据跨层级共享,积极参与大数据创新应用的;

数据中心实体机房设置在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省级工业互联网园区内部,或与相关园区建有高速直连光网络的,承载有市级以上物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或承载的企业数字化转型业务入选省级以上优秀案例的;

承载有智慧港口、无人驾驶、VR/AR、超高清视频等“5G+边缘计算”典型业务,或实际支撑10个以上5G基站业务应用的;

本年度新建成开通并实际承载业务的新建数据中心,或在用标准机架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加30%以上的已建成数据中心以及入选国家级新型数据中心的。

此外,《实施细则》还对受奖补企业的资金使用进行了规定,总奖补资金的40%以上应用于开展技术改造,提升算力算效,30%以上应用于政企业务推广,特别是提升高水平云服务,并明确了各市大数据局的监督职责。

附:

山东省省级财政支持新型数据中心建设

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我省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省级“数字山东”等方面资金予以安排,对社会效益显著或产业带动作用突出的省级新型数据中心,根据其机架规模、数据存算能力、服务范围与服务层级、赋能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成效以及绿色节能水平给予支持。

第三条省大数据局负责组织省级新型数据中心遴选、认定工作,会同省通信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省财政厅负责下达拨付资金,牵头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四条 根据机架规模和业务类型,省级新型数据中心主要分为大中型数据中心和边缘数据中心两类。

(一)大中型数据中心:包含主营云计算的云数据中心和可支撑人工智能的智能计算中心,主要服务互联网、工业、政务、金融等重点行业领域,支撑各领域数字化转型,单体规模应大于等于1000个标准机架。

(二)边缘数据中心:部署在网络边缘、靠近用户侧,具备独立制冷设备和小型机房(可为钢结构),主要针对5G、工业互联网、VR/AR、智慧城市等低时延应用场景的数据中心,单体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个标准机架,端到端业务时延不超过10ms。

第五条参照《关于加快构建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配套标准,每类省级新型数据中心可根据建设运营水平,分为1A-5A等5个级别。

第六条省大数据局每年定期组织省级新型数据中心试点建设单位评选,经单位申报、各市大数据局把关、专家评审后,确定省级新型数据中心试点建设单位名单,并面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根据年度数据中心发展计划等,每年定期组织省级新型数据中心建设奖补资金申报。各地以市为单位,组织编制本地区省级新型数据中心试点建设提升方案。提升方案中涉及的数据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应为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央企分公司不受独立法人资格限制)的企业或相关联合体。运营主体需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二)数据中心应部署在山东省境内,各项指标需达到省级新型数据中心3A级以上标准。

(三)运营主体应为省级新型数据中心试点建设单位,立项新型数据中心专项提升工程并报所在市大数据局备案。

(四)以联合体或园区形式运营数据中心的,联合体中排名第一的单位为支持资金给付对象。

(五)数据中心总营收中,来自省、市财政的政务业务收入占比不得高于60%。

第八条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省大数据局会同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论证意见,确定拟支持地区名单,并根据各市建设提升方案中新型数据中心机架规模、数据存算能力、服务范围与服务层级、赋能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成效以及绿色节能水平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其中,对电源使用效率(PUE)降低0.02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高水平云服务占比达到15%以上,服务上云企业数超过300家的大中型数据中心,按照每个在用物理机架最高1000元给予支持;对“算力赋能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群众超过30万人次)的边缘数据中心,按照每个在用物理机架最高3000元给予支持。

第九条各市大数据局根据相关申报单位新型数据中心提升工程质量,结合本市算力基础设施发展需求,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数据中心予以优先支持。

(一)承载全省“一网统揽”综合慧治平台(原省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子平台,能够为本地数字政府领域公共视频监控资源统筹、地图服务、数据融合、视频会商等应用场景提供算力支撑的。以服务企业和群众重点需求为导向,数据赋能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支撑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智能办的。

(二)以数字惠民为导向,助力教育、医疗、就业、社保、医保、文化、体育、养老、救助等公共服务领域数字化转型,支撑智慧社区、智慧校园、智慧医院、智慧景区、智慧街区、智慧商圈、智慧停车场、智慧灯杆等惠民应用场景的。

(三)被纳入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体系,承载有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行业分节点或县级节点,存储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高频应用数据,服务数据跨层级共享,积极参与大数据创新应用的。

(四)数据中心实体机房设置在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省级工业互联网园区内部,或与相关园区建有高速直连光网络的。承载有市级以上物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或承载的企业数字化转型业务入选省级以上优秀案例的。

(五)承载有智慧港口、无人驾驶、VR/AR、超高清视频等“5G+边缘计算”典型业务,或实际支撑10个以上5G基站业务应用的。

(六)本年度新建成开通并实际承载业务的新建数据中心,或在用标准机架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加30%以上的已建成数据中心,优先予以支持。

(七)入选国家级新型数据中心的。

第十条省级新型数据中心奖补资金,重点用于与数据中心相关的基础网络建设、技术改造提升、商业模式转型、人才培训、专项营销宣传等运营水平提升工作。具体包括:

(一)新建、改造数据中心设备,特别是开展技术改造,提升算力算效和绿色节能水平的支出,不应低于支持资金总额的40%。鼓励数据中心采用集约化、高密化、智能化设备,引导CPU、GPU等异构算力水平提升。推广绿色设计、施工、采购与运营管理技术,优先使用核能、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支持数据中心采用新技术提升网络与数据安全水平。

(二)政企业务推广,特别是推广高水平云服务(指 PaaS层及以上的云服务,或定制化企业数字化转型业务)的支出,不应低于支持资金总额的30%。鼓励相关建设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营销活动,加大投入打造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典型案例,积极参与省级以上的展会论坛,在各类媒体进行专项宣传,面向省内外推广本地高水平算力服务。

第十一条 各市大数据局应定期调度本市新型数据中心建设进展,年底前对各创建单位提升工程统一验收,汇总形成年度进展报告,报省大数据局。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将定期组织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安排预算或调整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及大数据局应将资金使用情况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山东省数据中心用电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同步废止。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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